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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轉:衛生福利部公告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

最新公告
張貼人:網站管理員公告日期:2018-05-11
        依人體研究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,有關審查會之組織、議事、審查程序與範圍、利益迴避原則、監督、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 因此,衛生福利部(前行政院衛生署)於一百零一年八 月十七日發布「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」(以下稱本辦法),以確保審查會審查研究計畫品質,並保障人體研究參與者及人體試驗受試者之權益 。
        為持續提升人體研究相關法規之管理成效,提升計畫案之審查效率,及配合衛生福利部業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日以衛部醫字第一 0六一六六四一三七號公告,將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停止適用,取消審查會人數上限,後續若能鼓勵醫療機構將內部既有之數個審查會整合,以彈性分組方式召開會議, 將可提升審查會之運作機能及審查效率,爰修正本辦法相關條文,修正要點如下:

一、新增審查會得設分組運作(以下簡稱分組審查會)並統一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,且分組審查會議之決議結果視
        同原審查會之議決。 (修正條文第二條 )
二、新增審查會委員之姓名、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,應予公開,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 )
三、審查會文字後新增「或分組審查會」。 (修正條文第 六條 )
四、審查委員、行政事務人員,應簽署保密協定外,新增諮詢專家 。 (修正條文第七條 )
最後修改時間:2018-05-11 AM 9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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