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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查委會成員的聘任與條件
- 委員的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、興趣、倫理或科學的知識與專業,必須願意對審委會的工作付出時間和心力。
- 委員的聘任:首屆委員由學校徵聘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,當有委員出缺時(委員任期屆滿不再續任或因故離職),召集人於兩個月內補聘。審委會在委員任期屆滿時主任委員得續聘或改聘委員,但每次改聘不得超過原有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,以確保審委會運作的連續性。
- 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,得以連任。
- 在任期開始前,委員們均須簽署一份委員利益迴避與保密聲明書,以確保維護審委會各項運作及工作流程相關資訊之機密與利益迴避。審委會委員有利益衝突情形時,則應迴避審查,利益迴避原則依相關法令規定。
- 委員參與計畫案件審查,應願意公開委員之姓名、職業及與研究機構之關係。於審委會任內自委員會支領費用之紀錄、憑據應予以紀錄,相關單位欲瞭解經費明細時,得以透露。